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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教育科学出版社侵害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教育科学出版社侵害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教育科学出版社诉称,教育科学出版社享有图书《苏霍姆林斯基选集(五卷本)》(简称《苏》)在中国境内以中文版图书形式翻译、复制、发行图书的专有使用权。长江文艺出版社未经许可,翻译、复制、发行与图书《苏》完全相同的《给教师的建议》(简称《给》),侵害了教育科学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长江文艺出版社)辩称:图书《给》的内容只是图书《苏》中的一部分,但此部分长江文艺出版社取得了图书作者继承人授予的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的专有权利,属合法使用。

 

经查,《苏》书第一卷包括《全面发展的人的培养问题》等三部作品;第二卷包括《给教师的100条建议》等三部作品;第三卷《我把心给了孩子们》等三部作品;第四卷包括《帕夫雷什中学》等两部作品;第五卷是论文集,包括68篇论文。图书《给》与图书《苏》第二卷中《给教师的100条建议》内容基本相同。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长江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给教师的建议》;二、长江文艺出版社履行在一家北京或湖北出版、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的义务,为教育科学出版社消除影响;三、长江文艺出版社赔偿教育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6万元;四、长江文艺出版社赔偿教育科学出版社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五、驳回教育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二、驳回教育科学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1、专有出版权不属于邻接权,而是指在特定领域即图书出版发行行业内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这两个权项。所谓取得专有出版权,就是依据上述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取得了专有许可使用的权利。

 

2、专有出版权指向的客体应为图书的整体或实质性部分,而不能延及图书中各个非实质性的组成部分。理由是: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不等于其中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的总和;2.汇编作品的市场影响和价值不等于其中被汇编作品的市场影响和价值的总和;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因此,在著作权人既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又享有其中被汇编的各个作品的著作权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汇编作品并不当然意味着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被汇编的各个作品。如果被许可使用人欲取得被汇编的各个作品的使用权,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也就是说,在著作权人许可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汇编作品的情况下,被许可使用人仅有权使用该汇编作品,而不得单独或者部分使用其中被汇编的作品。在著作权人许可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汇编作品的情况下,他人未经许可既不得使用该汇编作品,也不得使用该汇编作品的实质性部分。


------------转载《知产北京》